声明

本文是学习GB-T 26474-2011 集装箱正面吊运起重机 技术条件. 而整理的学习笔记,分享出来希望更多人受益,如果存在侵权请及时联系我们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集装箱正面吊运起重机(以下简称“正面吊”)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和标

志、包装、运输、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装卸 GB/T 1413所规定的集装箱的正面吊。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
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

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 700 碳素结构钢(GB/T 700—2006,ISO 630:1995,NEQ)

GB/T 985.1 气焊、焊条电弧焊、气体保护焊和高能束焊的推荐坡口(GB/T
985.1—2008,

ISO 9692- 1:2003,MOD)

GB/T 985.2 埋弧焊的推荐坡口(GB/T 985.2—2008,ISO 9692-2:1998,MOD)

GB/T 1413 系列1集装箱 分类、尺寸和额定质量(GB/T 1413—2008,ISO
668:1995,IDT)

GB/T 1591 低合金高强度结构钢

GB/T 3220 集装箱吊具的尺寸和起重量系列

GB/T 3323—2005 金属熔化焊焊接接头射线照相(EN 1435:1997,MOD)

GB/T 3766 液压系统通用技术条件(GB/T 3766—2001,eqv ISO 4413:1998)

GB/T 3811 起重机设计规范

GB/T 4205 人机界面标志标识的基本和安全规则 操作规则(GB/T 4205—2010,IEC
60447:

2004,IDT)

GB 6067.1 起重机械安全规程 第1部分:总则

GB/T 8923—1988 涂装前钢材表面锈蚀等级和除锈等级(eqv ISO 8501-1:1988)

GB/T 9286—1998 色漆和清漆 漆膜的划格试验(eqv ISO 2409:1992)

GB/T 13306 标牌

GB/T 13384 机电产品包装通用技术条件

GB/T 16905 集装箱正面吊运起重机试验方法

GB/T 18849 机动工业车辆 制动器性能和零件强度(GB/T 18849—2002,eqv ISO
6292:1996)

GB/T 19418—2003 钢的弧焊接头 缺陷质量分级指南(ISO 5817:1992,IDT)

GB 20062 流动式起重机作业噪声限值及测量方法

GB/T 20303.2 起重机 司机室 第2部分:流动式起重机(GB/T 20303.2—2006,ISO
8566-2:

1995,IDT)

GB 20891 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柴油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 I、Ⅱ
阶段)

[GB 20891—2007,97/68/EC(最新修订版2002/88/EC) 和74/150/EEC
(最新修订版2000/25/EC)]

GB 50150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 电气设备交接试验标准

GB 50254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 低压电器施工及验收规范

JB/T 4198.1 工程机械用柴油机 技术条件

JB/T 8816 工程机械 驱动桥技术条件

GB/T 26474—2011

JB/T 10559—2006 起重机械无损检测 钢焊缝超声检测

ISO13562-2 伸缩臂式工业车辆 第2部分:搬运6 m 及 6m
以上长度货运集装箱车辆的附加稳

定性试验

ISO15870 机动工业车辆 安全标志和危险图示 总则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额定起重量 rated capacity

正面吊允许吊起集装箱的最大质量,不包括吊具的质量。

3.2

起升高度 load-lifting height

吊具在最高工作位置时,其转锁下缘与地面的距离,见图1中的H。

3.3

安全高度 safety height

吊具在最高工作位置时,其转锁下缘与最高层集装箱上表面的垂直距离,见图1中的S.

3.4

外伸距 outreach

吊具垂直中心线至车体前缘的水平距离,见图1。其中 L,
为最小工作外伸距,指能够吊起第一排

额定起重量的集装箱时,吊具垂直中心线至车体前缘的水平距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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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 1

4 技术要求

4.1 工作环境条件

4.1.1 工作环境温度为-20℃~+40℃,相对湿度不大于95%。

GB/T 26474—2011

4.1.2 海拔高度不超过1000 m。

4.1.3 工作时风力等级不大于6级。

4.1.4 工作场地应平整、坚实,地面坡度不大于3%。

4.2 整机

4.2.1 正面吊的设计及制造应符合GB/T 3811 、GB 6067.1 及本标准的规定。

4.2.2 正面吊的抗倾覆稳定性应符合 ISO13562-2 的规定。

4.2.3
正面吊在空载和带载运行、变幅、起升以及吊具伸缩、回转和侧移时应平稳,不应产生爬行、振
颤、冲击及驱动功率异常增大现象。

4.2.4 正面吊的安全高度不应低于350 mm。

4.2.5 正面吊作业时的辐射噪声声功率级限值应符合GB 20062
的规定,座椅处司机耳边噪声不应大 于85 dB(A)。

4.2.6 正面吊用发动机的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应符合 GB 20891 的规定。

4.2.7
正面吊进行额定载荷试验时,应能承受额定起重量的试验载荷。试验中各机构应工作正常,无
异常声响;连接处应无松动;结构件应无裂纹、永久变形和表面油漆打皱;焊缝应无裂纹;液压件、电器元
件应完好无损;整机动作应满足设计所规定的性能要求。

4.2.8 正面吊进行额定载荷试验时,吊具下沉量在10 min 内不应超过150
mm。

4.2.9 正面吊进行动载试验时,应能承受1.
1倍额定起重量的试验载荷。试验中各机构应工作正常,
无异常声响;结构件应无裂纹、永久变形和表面油漆打皱;焊缝应无裂纹;连接处应无松动;固定结合面
不应渗油,运动结合面不应滴油;液压件、电器元件、轮胎应完好无损。

4.2.10
正面吊进行静载试验时,应能承受1.25倍额定起重量的试验载荷。试验中各机构与结构件应
无裂纹、永久变形和表面油漆打皱;连接处应无松动;结合面不应渗油;整机无异常。

4.2.11 工业性试验的作业时间不应少于500 h,
且不少于2000自然箱。试验中正面吊各部分不应发
生较大损坏或性能异常现象。试验期间不允许正面吊同一处发生三次(含)以上故障。

4.3 主要技术参数的允许偏差

4.3.1 运行速度、伸缩速度和俯仰速度的允许偏差为公称值的±10%。

4.3.2 起升高度和安全高度的允许偏差为公称值的±1.5%。

4.3.3 外伸距的允许偏差为公称值的±5%。

4.3.4 最小转弯半径不应大于公称值的102%。

4.3.5 轮距、轴距的允许偏差为公称值的±1%。

4.3.6 整机质量、轴荷的允许偏差为公称值的±3%。

4.3.7 外形尺寸的允许偏差为公称值的±2%。

4.3.8 最大牵引力(或满载最大爬坡度)不应低于设计值的90%。

4.4 主要结构件材料

金属结构的主要受力构件,宜采用力学性能不低于 GB/T 700 中 的 Q235B
钢;当结构需要采用高

强度钢材时,可采用力学性能不低于GB/T 1591 中的 Q345 钢。

4.5 金属结构

4.5.1 焊 缝 坡 口 应 符 合GB/T 985.1 和 GB/T 985.2 的 规 定 。

4.5.2
主要受力结构件对接焊缝应进行无损探伤,射线探伤时质量等级不应低于 GB/T
3323—2005

中规定的Ⅱ级;超声波探伤时质量等级不应低于JB/T10559—2006 中 的 1 级 要
求 。

4.5.3 受力结构件焊缝的表面缺陷质量等级不应低于 GB/T 19418—2003 中 规
定 的 C 级 。

4.6 主要零部件

4.6.1 一般要求

4.6.1.1
各零部件均应装配正确齐全,不应出现漏装、错装现象,紧固件应连接可靠。

GB/T 26474—2011

4.6.1.2 各零部件的安装位置应便于维修和保养。

4.6.2 发动机

4.6.2.1 发动机的技术要求应符合JB/T4198. 1
的规定。

4.6.2.2
发动机应有良好的起动、停机性能;发动机点火、润滑、燃料供给、冷却、进气和排气系统应有
效、可靠。

4.6.3 变速箱和液力变矩器

4.6.3.1
换挡操纵杆应操纵灵活、无卡滞现象,换挡杆在前进、后退和空挡各位置应定位可靠准确,不
允许出现脱挡、串挡现象。

4.6.3.2 输入轴和输出轴应转动灵活,无卡滞现象。

4.6.3.3
变速箱各连接结合处应密封良好,无渗漏现象。

4.6.4 驱动桥

4.6.4.1 驱动桥的技术要求应符合 JB/T 8816 的规定。

4.6.4.2
驱动桥各连接结合处应密封良好,无渗漏现象。

4.6.4.3 桥壳上应设置通气孔并保持畅通。

4.6.5 转向桥

4.6.5.1
转向桥应操作轻便,并应保证正面吊在停驶状态下转向轮能够转向。

4.6.5.2 转向桥的桥体应具有足够的强度和刚度。

4.6.6 传动轴

传动轴的输入轴和输出轴的夹角不宜大于8°。

4.6.7 制动器

4.6.7.1
行车制动的控制装置与停车制动的控制装置应相互独立。

4.6.7.2
行车制动器应保持清洁,其工作压力应满足正常使用要求,工作时动作灵敏可靠,无卡滞现
象。制动装置应保证发动机关闭后,能有连续5次以上的有效制动。

4.6.7.3 制动性能应符合GB/T 18849 的规定。

4.6.7.4
应设置可将停车制动器释放的装置,以便正面吊在无动力情况下被牵引。

4.6.8 油箱

4.6.8.1
油箱及管路应坚固并固定牢靠,不应有漏油现象。

4.6.8.2
油箱的内表面应采取耐油、防腐措施并应进行密封试验;应设置清洗孔,便于维护和清洗。

4.6.8.3 燃油箱容量应保证正面吊10 h 工作需要。

4.6.9 操纵装置

4.6.9.1
所有操纵手柄、踏板、按钮应布置合理,操作方便,应避免发生各操纵动作相互干扰或容易引
起误操作。

4.6.9.2
所有操纵手柄、踏板、按钮应轻便灵活,工作可靠。

4.6.9.3
控制臂架和吊具动作的操纵手柄或按钮应布置在同一侧。

4.6.9.4
方向盘(或转向手轮)应转动灵活,操纵方便,无卡滞现象。

4.6.9.5
操纵力和操纵行程应满足:手柄操纵力不大于30 N, 操纵行程不大于160 mm;
脚踏操纵力不 大于250 N, 操纵行程不大于250 mm。

4.6.10 司机室

4.6.10.1 司机室应符合 GB/T 20303.2 的规定。

4.6.10.2
司机室宜为移动式,可为自动移动和手动推拉两种方式。

4.6.10.3
移动式司机室的运行应平稳、可靠,并应设置限位装置。

4.6.11 臂架

4.6.11.1
臂架装配应保证结构件与滑块间润滑良好,臂架在伸缩全程中不应有异常现象。

GB/T 26474—2011

4.6.11.2 臂架应保证正面吊能可靠地进行带载变幅。

4.6.11.3
伸缩油缸与支轴连接处应转动灵活,无卡滞现象。

4.6.11.4
臂架与吊具相连的油管和电缆应能随臂架伸缩段移动,支撑宜采用拖链结构形式。

4.6.12 吊具

4.6.12.1 吊具应能装卸GB/T 1413 规定的20 ft. 和40
ft. 集装箱,其转锁的位置尺寸和公差不应低 于 GB/T 3220 的规定。

4.6.12.2
吊具回转机构应能实现至少一个方向回转角度不小于180°,另一方向回转角度不小于90°。

4.6.12.3
吊具应设有能使上下架间相对侧移的机构及对中标记,移动量不小于±0.8 m;
上下架间应 存在一定的活动空间,使二者相对侧向倾斜的角度不小于±2°。

4.6.12.4
吊具与臂架间的液压管路和电气线路应便于快速拆换。

4.6.12.5
正面吊应设置能抑制吊具与集装箱摇摆的减摇装置。

4.6.13 轮胎

4.6.13.1 轮胎宜选用无内胎式轮胎。

4.6.13.2
轮胎充气压力应符合制造商的规定,充气压力允许偏差为±3%。

4.7 液压系统

4.7.1 液压系统应符合GB/T 3766 的规定。

4.7.2
液压系统应反应灵敏、控制准确、操作轻便、传动平稳,液压管路的布置应整齐、牢固、合理、便于

维修。

4.7.3
每个液压回路都应有压力限制装置以防止超压,限制压力值不应超过最大工作压力的110%。

4.7.4 软管、硬管和接头不应有渗漏现象。

4.7.5 液压系统应设有测压点,便于检测。

4.7.6 应设有独立的制动液压系统散热装置。

4.8 电气系统

4.8.1 电气设备的安装应符合 GB 50150 和 GB 50254 的相关规定。

4.8.2 指示灯和按钮的颜色应符合 GB/T 4205 的相关规定。

4.8.3 蓄电池出线处应设有开关。

4.8.4
臂架及吊具电缆应选用耐油挠性多芯软电缆,并且对有相对运动部件的连接电缆采取防水

措施。

4.8.5
所有连接导线两端应有与电气原理图和配线表一致的明显编号牌,标明线号和线束号。

4.8.6
在臂架和吊具处应设置工作照明装置,并在车辆前后端设置行驶照明装置。

4.8.7 正面吊应设置转向指示灯、示廓灯、制动灯、工作警示灯和喇叭。

4.9 安全防护

4.9.1 正面吊的各种安全保护和报警装置应准确、灵敏、可靠。

4.9.2
应设置防倾覆保护装置,并具有显示、报警、停止动作等功能,当实际力矩达到额定力矩的90%~
95%时应报警,当实际力矩达到额定力矩100%~105%时应起作用。

4.9.3
应配备发动机冷却水温度、机油压力、转速、变速箱油压、油温和液压系统油温的显示或报警

装置。

4.9.4
应设置燃油箱保护装置,用单独的封罩或挡板将燃油箱和加油装置与电气系统、废气排放系统

隔离。

4.9.5
应装有转锁到位保护装置,只有当四个转锁开、闭锁到位后才能起吊,吊起集装箱后吊具不能伸
缩、转锁不能转动,该装置应同时有灯光显示。

4.9.6
应设置带箱高速行走的警示装置,当吊具上带有集装箱,正面吊以大于10 km/h
的速度行驶 时,应能发出提示性报警信号。

GB/T 26474—2011

4.9.7 应设置停车制动未脱离制动位置前不能挂挡的保护装置。

4.9.8
应设置倒车报警装置,倒车时,报警装置应能发出清晰的报警音响信号和闪烁的灯光信号。宜
设置倒车监视装置。

4.9.9 应设置紧急停止开关,在紧急情况下能使臂架和吊具停止动作。

4.9.10
应具有应急下放功能,当正面吊在工作过程中失去动力时,应能安全可靠地放下集装箱。

4.10 润滑

4.10.1
各润滑油路应畅通。油杯安装位置应便于加注润滑油脂及油杯的维修更换。

4.10.2 应将附有注油点的标志装设在车身的适当位置。

4.11 涂装

4.11.1
主要结构件的钢板应进行预处理,其他钢材在涂装前应进行除锈处理,其除锈质量等级应符合

GB/T 8923—1988 的规定,用手工除锈为 St3
级,用化学处理和抛(喷)丸或其他磨料方式除锈为

style="width:0.78667in;height:0.5467in" />级 。

4.11.2 漆层总厚度不应低于100 μm, 涂层的漆膜附着力不应低于GB/T
9286— 1998 中规定的2级。

5 试验方法

正面吊的试验方法应符合 GB/T 16905 的规定。

6 检验规则

6.1 出厂检验

6.1.1
每台正面吊都应进行出厂检验,检验合格后(包括用户特殊要求检验项目)方能出厂,出厂产品
应附有产品合格证明书。

6.1.2 出厂检验项目见表1。

6.2 型式试验

6.2.1 属下列之一者,均应进行型式试验:

a) 新产品或老产品转厂生产的试制定型鉴定;

b) 正式生产后,如结构、材料、工艺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性能时;

c) 产品停产达一年以上后恢复生产时;

d) 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试验有较大差异时;

e) 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试验要求时。

6.2.2 型式试验项目见表1。

1

序号

检验项目

检验分类

检验要求

出厂检验

型式试验

1

标志

7.1

2

安全防护

4.9

3

液压系统

4.7

4

电气系统

4.8

5

吊具回转角度

4.6.12.2

6

吊具上下架间相对侧移量、相对侧向倾斜角

4.6.12.3

7

吊具下沉量

4.2.8

GB/T 26474—2011

1 (续)

序号

检验项目

检验分类

检验要求

出厂检验

型式试验

8

质量、轴荷

4.3.6

9

轮距、轴距

4.3.5

10

外形尺寸

4.3.7

11

起升高度

4.3.2

12

安全高度

4.2.4和4.3.2

13

外伸距

4.3.3

14

最小转弯半径

4.3.4

15

操纵力和行程

4.6.9.5

16

运动速度

运行速度

4.3.1

伸缩速度

4.3.1

俯仰速度

4.3.1

17

噪声测定

4.2.5

18

制动性能

4.6.7.3

19

牵引力

4.3.8

20

额定载荷试验

4.2.7

21

动载试验

4.2.9

22

静载试验

4.2.10

23

稳定性试验

4.2.2

24

工业性试验

4.2.11

25

焊接

4.5

26

涂装

4.11

7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7.1 标志

7.1.1 在正面吊明显而又不易碰坏处装设产品标牌,产品标牌的型式及尺寸应符合
GB/T 13306 的规

定,至少包含下列内容:

a) 产品名称和型号;

b) 制造商名称;

c) 额定起重量;

d) 整机质量;

e) 产品出厂日期;

f) 产品编号;

g) 产品执行标准编号。

7.1.2
各种操纵手柄、开关及信号装置旁应装设指示功能的标牌,并应表示位置和控制方向。

7.1.3
司机室内在醒目位置上应设置有表示正面吊安全工作载荷图表的标牌或标志。

7.1.4 安全标志应符合 ISO 15870 的规定。

GB/T 26474—2011

7.2 包装

7.2.1 产品的包装应符合GB/T 13384 及本标准的规定。

7.2.2
产品解体后,应将液压管件接口封住,并标上识别标志,外螺纹加以保护。电线接头应注明编号
并应防水封好。

7.2.3
防震易损的仪表和部件应拆下作防震包装,对不能拆下的易损防震部件应作防震处理。

7.2.4 外露加工表面应采取防锈措施,防止锈蚀。

7.2.5 产品应具备下述随机文件:

a) 产品合格证书;

b) 使用维护文件;

c) 备件目录;

d) 总图、液压系统和电气系统原理图;

e) 主要外购件说明书;

f) 随机工具清单;

g) 装箱单。

7.2.6 大型零部件的质量及吊挂点应有标志。

7.2.7
危险、易碎、防潮等包装箱、件应分别标明危险、易碎、防潮、放置方向等符号及字样。

7.3 运输

7.3.1 产品的运输应符合铁路、公路、航运的有关运输要求。

7.3.2
在解体运输中各部件应垫平、绑扎牢固,防止运输时变形、移位、碰撞。

7.4 贮存

整机及零部件应妥善保管,应注意防锈、防潮和通风。露天存放的大型物件应垫平以免变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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